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四十四万零四百一十八元八角八分及利息(其中,2019年10月27日前的利息为一万二千零五十六元二角四分;2019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四十四万零四百一十八元八角八分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元,由被告***、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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