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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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案件执行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辽1402执1416号 孙帅男: 申请执行人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辽1402民初行审14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时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信达支行 账户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0×××45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孝刚 书记员 :刘欣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