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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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林芝南迦巴瓦旅游有限公司米林南迦巴瓦大酒店支付住宿费132,860元及利息(以132,8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藏林芝南迦巴瓦旅游有限公司米林南迦巴瓦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原告西藏林芝南迦巴瓦旅游有限公司米林南迦巴瓦大酒店负担920.8元,由被告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