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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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万荣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合计216034.4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0元,由被告***负担2270元,由被告***负担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 9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