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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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821执522号 刘鹏、曹杰: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8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杰主动向申请人刘鹏履行了全部案款,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9元、执行费18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