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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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527.92元、利息12169.26元、违约金8606.46元,合计67303.6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止),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继续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