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5038%计算罚息);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4446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201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 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806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 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28300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杂物间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 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集胜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