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都县锦绣苑鞋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望都县锦绣苑鞋厂货款33,580元,于本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望都县锦绣苑鞋厂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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