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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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餐费2256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569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0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