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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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113.42元; 二、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08113.42元为基数,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1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