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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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94,533.45元(其中本本金64,533.49元、利息9,700.04元、违约金20,299.92元)及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承担,限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