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第三人东莞市鸿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已经于2018年10月19日解除; 二、限原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限原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4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84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89元,由被告东莞市优客莱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20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