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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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222执恢213号 吴萍: 你/你单位与张春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豫0222执313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张春岗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 账户名称:通许县人民法院 账号:95×××38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