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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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6167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福双多”菜籽油食用调和油;

二、限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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