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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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靖江市三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818号 许华芹、贾银川: 许华芹与贾银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华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银川赔偿118518.87元,受理费5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银川与申请执行人许华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818号 许华芹、贾银川: 许华芹与贾银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华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银川赔偿118518.87元,受理费5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银川与申请执行人许华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