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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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159号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282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5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1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