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恒健花卉有限公司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24335.47元及利息(2020年5月8日前的利息为22481.77元,之后的利息以24335.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515元。被告***、运城市恒健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运城市恒健花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