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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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君涵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君涵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04655元; 二、被告东莞市君涵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加工款204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东莞市君涵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46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