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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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舟山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682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42元,减半收取9971元,由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