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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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金玛正和商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金玛正和商城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仕林支付2017年半年、2018年半年的租金共计35,272.80元,并以2017年半年租金17,63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0.03%/日支付违约金;以2018年半年租金17,63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0.03%/日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0元,减半收取341.00元,由被告盘锦金玛正和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