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四路信用社 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于2021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866445元及利息(以2664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3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9元、保全费4852元,由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