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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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昕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昕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3075.99元; 二、限被告广东昕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光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187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96元,由被告广东昕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