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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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149650.73元及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25416.63元;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对被告***所有的铁岭市银州区(建筑面积73.62平方米,房屋所有证号LTA071848-××)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