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0892.71元、滞纳金1337.47元及利息、复利、年费(利息以20892.71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以利息标准按月计收复利,年费按每年100元计收,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利息以11200.7元为限,复利以3528.21元为限,年费以100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