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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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2841.98元及违约金9328.19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此后以尚欠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保费4480.7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计1033.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63.5元,被告***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