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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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粤S×××××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2424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赔偿8859元给原告***(此款已扣减***垫付的97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负担1971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7-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