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02民初903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芯茹,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自逾期之日2020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罚息以逾期贷款为基数,按合同利率的150%计算,复利以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利息2342.57元,罚息1912.5元,复利110.6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20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2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年利率为8.5%,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完全清偿。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履行情况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发放贷款72000元。被告自2020年11月22日起即未按时偿付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5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72000元、利息2342.57元、罚息1912.5元、复利110.65元。

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72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2342.57元、罚息1912.5元、复利110.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72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42.57元和即时欠付的罚息之和为基数,均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75%计付)。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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