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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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丹丹、李迎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利息227288.64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许丹丹、李迎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费9918元。 三、被告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丹丹、李迎迎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元(原告已交纳),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9元,由被告许丹丹、李迎迎、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