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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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保险金21560元,直接给付至***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元(已减半),由***负担13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