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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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2688.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应扣减已收取的利息3.7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