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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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24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述借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及滞纳费、违约金三项合并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剩余本金96,24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街706号解放西路小区2号楼5单元6层9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于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就抵押财产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