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结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按照月利率7.29‰计算利息;以结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利息;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935‰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