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吾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3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三、尼勒克县特别佳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贝豪隐形蚕丝面膜图》商标的侵害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尼勒克县特别佳化妆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合计4600元,由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尼勒克县特别佳化妆品商行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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