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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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