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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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290941.6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月13日止的期内利息7204.17元、罚息59713.57元、复息1547.44元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还本金290941.63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7204.1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91元,减半收取334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