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
安徽永鸣胶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永鸣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3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永鸣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6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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