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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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727执恢5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玉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方梅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玉合、方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3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恢51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