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青岛茂施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茂施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茂施”字样,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茂施”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二、被告青岛茂施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7238218号“茂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茂施”文字; 三、被告青岛茂施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负担9690元,被告青岛茂施肥业有限公司负担13110元,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