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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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开发区秦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金瑞物业负担;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