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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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门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海门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协会借款1952265.54元及资金有偿使用费442834.47元,合计2395100.0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6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961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61元。 |
裁判日期 | 202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