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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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泊江织绒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邑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9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如下:1.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3 600元); 三、***、都江堰市泊江织绒厂对本判决第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都江堰市泊江织绒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 800元,公告费300元,由***、***、都江堰市泊江织绒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 800元,由***、***、都江堰市泊江织绒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