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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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089.88元、公摊电费121元,合计6210.88元。 二、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负担26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8-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