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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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38059元、公估费1902元、施救费1500元,合计4146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南京宝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元;重新鉴定公估费2683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