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1302号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0993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0993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大荔县人民法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