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1302号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0993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0993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大荔县人民法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9-23
发布日期 2021-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