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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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RK××××哈弗牌汽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7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