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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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蜀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447314.38元和截止2021年4月14日的违约金10357.03元,后期违约金以44731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蜀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3.81元、保全申请费283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重庆盛浩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