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大足区金麟摩托车配件厂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麟摩托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155428.09元、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284613.31元及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155428.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16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16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亿翔基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麟摩托车配件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4元,减半收取17172元,由被告重庆大足区金麟摩托车配件厂、重庆亿翔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