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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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佑龙惠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凯利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福佑龙惠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福佑龙惠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款3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福佑龙惠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北京福佑龙惠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3050元),由被告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