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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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毛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42500元及截至2021年6月8日的利息3253.53元,逾期罚息48.15元; 二、被告毛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6月9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2425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3253.5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再上浮30%计算]; 三、被告毛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4850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毛琳林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9.78元,减半收取2529.89元,由被告毛琳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