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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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4132.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76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分别计算从2013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和从2019年12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从2020年12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85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